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科创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规范其相关的经营行为;
(二)加强行业自律与规范。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针对金融科技等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制定相关标准、伦理规范、奖惩机制和自律性公约与管理规则,并开展相关自律检查;建立异常经营目录、负面清单;引导安徽金融科技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于“数字安徽”建设;
(三)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专家、业内人士和监管部门围绕数字金融领域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为安徽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发展和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献言建策;为政府决策服务,依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等事项;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五)开展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提供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服务,研究我省数字金融、科创金融、金融科技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数字金融、科创金融、金融科技拓展,探讨相关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六)积极收集、整理、研究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提示相关风险;
(七)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保护处理机制;
(八)开展行业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高水平的金融业务和管理培训;促进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参与金融科技人才的评估与认证体系建设;
(九)推动行业宣传和品牌建设。支持数字金融、金融科技试点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经验,促进金融科技品牌建设与创新发展,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扩大安徽数字金融、金融科技影响力,为会员单位品牌宣传提供服务;
(十)承办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十一)组织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自律、信息交流、学术研究、咨询培训、标准制定、宣传推广、招商引资、承接政府委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