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数字金融、金融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安徽省内依法成立和在皖展业的,从事数字金融相关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结算、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信托等持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或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科技类企业、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地方金融组织、财务公司、为金融科技行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信息公司、学术机构、金融类中介机构、服务类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
2.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3.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科创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业界代表;
4.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 ;
2. 自律承诺书 ;
3. 会员登记表 。
(三)由 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本团体信息平台、数据库等建设、更新与维护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络工作;
(八)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