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平稳退出网贷行业,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网贷行业规范、稳健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决定后,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退出,是指网贷机构终止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注销、业务转型等。
第二章 退出原则
第四条 主动报备原则。决定退出的网贷机构应在决定前20个工作日主动向机构所在金融监管机构报备,协会会员单位应同时向协会进行报备,协会将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酌情组织帮助小组(律所、会所、资产管理公司)前往会员单位帮助工作。
第五条 依法退出原则。网贷机构的退出必须在严格遵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保证退出过程合法、合规。
第六条审慎性原则。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首先考虑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切实做好债权持有人的资产清偿工作,并积极安抚债权持有人的情绪,力求将退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七条积极配合原则。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及其关联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机构、协会积极沟通,与债权持有人保持密切联系,以取得互相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市场退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网贷机构市场退出过程有关资产处置事宜应公开、公正、透明,切实保护债权持有人利益,并适时通过平台进行公告,保障债权持有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三章 退出细则
第九条网贷公司确定退出行业后应按如下顺序开展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组,明确小组负责人。
二、向机构所在地金融办报备,协会会员单位需同时向协会进行报备。
三、机构在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备机关出具明确的退出方案,确定机构退出期限,并上报机构相关情况。
具体报送内容
1、存量项目清单和清收情况
网贷机构应将平台存量项目和清收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向上报。根据项目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提供分类汇总表,并对不良资产予以明确标注后加盖公司公章上报。
2、出借人信息
网贷机构应将平台留有余额的出借人信息,按照兑付时间,以及持有项目是否能够按时兑付,是否涉及不良资产等进行归纳整理,并且在脱敏处理后加盖公司公章上报。
3、退出工作小组负责人与成员名单
网贷机构应将平台退出工作小组负责人与成员信息与负责工作情况加盖公章后上报。
4、退出计划书
网贷机构应提交退出计划书,就作出退出决定的原因、退出方案、存量项目处置及资金清算方案、退出时间表、应急预案、承诺书等提供书面材料,计划书应当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网贷机构在其所运营的官方渠道(网站/APP)发布退出公告,明确告知机构金融消费者退出决定,并设立专线电话,用以在退出期内接受机构金融消费者与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询。
五、成立出借人委员会,针对拟退出网贷机构,退出机构在平台正式发布退出公告10个工作日内,协助其出借人成立出借人委员会,选举若干代表,参与平台退出期经营。(怎么成立,代表怎么选取)
六、网贷机构可成立共同委员会,由网贷机构管理层和出借人委员会代表共同经营,主要经营目的是存量项目的化解,待化解完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共同委员会可确定是否聘请专业的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在退出期结束后再进行专项审计,并据此确定投资人分配方案。方案需共同委员会投票通过。
第十条针对拟退出机构,退出期不能开展新的业务,平台高管限制高收入,管理层收入应与出借人委员会协商。平台专职解决存量项目化解,对于大额或者投资人数较多的项目的化解方案,由投委会或该项目投资人投票通过。
第十一条对于平台股东出资不足或出资不实的,或者股东、高管等侵害公司或投资人利益的,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办理。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最终不履行相关义务或判决结果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应加强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第十四条网贷机构应由退出期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分类实施不同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催收,委外,诉讼,打包出售)并通知相关出借人。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并在出借人委员会的监督下,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网贷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做好业务退出工作,按要求推进存量项目平稳退出,清退出借人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